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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作者: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21-02-04 10:56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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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相关医药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精神,根据《关于建立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新医保〔2020136号)要求,我区已开展第一批次医药企业上传守信承诺工作第二批次医药企业上传守信承诺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所有已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登记注册的医用耗材、检验试剂生产(经营)企业

二、工作安排

第二批所有已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登记注册的医用耗材、检验试剂生产(经营)企业,应于202131日前书面签署《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1具体操作详见附件2、附件3

未按要求进行守信承诺的医药企业,自202141日起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自20216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予以撤网。

主动报告失信信息信用的修复”的具体要求详见《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直接与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疗药品采购部(0991-3552039)反映。

附件:1.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2.耗材管理平台信用评价管理操作手册

3.试剂管理平台信用评价管理操作手册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23

 

 

 

附件: 附件3试剂管理平台信用评价管理操作手册.docx 附件: 附件2耗材管理平台信用评价管理操作手册.docx 附件: 附件1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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