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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电和风电、光伏等公共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18 16: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2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电和风电、光伏等公共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6月27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30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雪克来提·扎克尔

2016年8月1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电和风电、光伏等公共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火电和风电、光伏等公共资源有序开发建设,规范企业投资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计划纳入国家能源局年度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风电、光伏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

  第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电力发展规划,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设计机构,组织编制火电项目和风电、光伏基地建设规划方案,履行报批程序后,作为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的依据。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为火电项目招标人。项目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招标人。

  招标人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火电和风电、光伏项目建设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评标专家从电力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招标有关业务应当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开展。

    第十一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火电和风电、光伏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9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