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1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项目招标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和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第五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承担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区和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合同履行等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 符合下列规模标准的项目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下同)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招标项目标段,不得随意分割标段、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二)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能够组织村民或职工自行建设的土地平整、农田防护林等工程;
(三)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材料采购,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造型、技术服务有特殊要求的;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配套要求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第六条规定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且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的;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八条 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设计预算已经批复;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招投标方案已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核通过。
招投标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预算、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标段划分、计划工期、评标方法、招标时间等。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且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含)(以下同)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以上的;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情况。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有涉密内容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公开招标报名的投标人数量无法满足招标要求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应当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招标应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由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自行选择,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中介组织;
(二)已在新疆土地整治行业从业单位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信用信息登记,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和新疆土地整治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应规定资格审查标准和程序。采用合格制时,审查标准为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凡符合审查标准的投标人均视为合格。
当潜在投标人过多时,可采用有限数量制,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单位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最终入围的申请人,每个标段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量宜按照10~15个确定。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招标文件中还应载明招标控制价或者获取招标控制价的时间和地点,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投标截止日7天前公布。招标项目不得设置最低投标限价。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出具投标单位委托书和投标保证金证明。
第十八条 评标方法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综合评估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单位。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施工难度较大的项目宜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性能无特殊要求和施工简单的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随机抽取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分标准和评分内容,其中商务标分值比例不宜高于60%,技术标按照具体情况可采用明标或暗标形式。
采用综合评估随机抽取法的,应先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性评估,然后从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按报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从中选择一定比例或数量的投标人,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最终确定中标单位。随机抽取全过程应进行监督和公证。选择随机抽取的投标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8家。(综合评估随机抽取法招标程序可参照附件执行)
第十九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组建并管理自治区项目评标专家库。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参照自治区标准建立相应的专家库。
第二十条 招标项目应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选择专家。项目施工或者涉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技术复杂、专业性很强,可选择的专家很少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专家。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原则上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含5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原则上应当确定综合得分或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第一名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三日内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和新疆土地整治网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中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宜采取银行保函形式,金额应按中标合同金额的10%收取。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尽快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建立完整的招标投标档案,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等方式进行惩戒,采用不正当手段中标或中标后发生转包行为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列入新疆土地整治行业从业单位信用管理系统黑名单。限期整改的单位,在整改期限内不得参与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限期整改:
(一)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
(三)不按照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轻的;
(四)影响招标投标活动,但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被列入黑名单:
(一)提供虚假身份证、资质文件、资金证明或其他资料参与投标的;
(二)围标、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五)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的主体部分、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六)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与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七)无正当理由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
(八)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行为;
(九)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纳入黑名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项目招标方案审核程序的;
(二)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投诉、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依法公告的;
(三)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
(四)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的;
(五)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以此件为准)
附件:综合评估随机抽取法招标程序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从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资格预审截止之日不少于10天。
二、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三、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当潜在投标人过多时,资格预审可采用有限数量制。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单位可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最终入围的申请人。每个标段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量宜按照10~15个确定。
四、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进行招标。
五、对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应及时发售招标文件,并根据需要组织答疑和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少于20日。
六、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
七、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原则上由招标人代表和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相关行业的经济、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八、评标委员会应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计算报价得分,按得分高低顺序进行排名,评定得分前N名的投标人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程序,N≥8(如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量<8,则满足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程序)。
九、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获得进入随机抽取资格的投标人数量将同等数量且依次编上号码的乒乓球放入密封的摇号箱内。
十、由进入随机抽取程序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照签到先后顺序从摇号箱内依次抽取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并当众公布。
十一、抽取完毕后,由监督人和投标人代表重新检查乒乓球,然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将上述乒乓球依次放入摇号机内。
十二、由摇号机依次摇出三个号码,第一次摇出的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摇出的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次摇出的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十三、招标代理机构当场宣布中标结果。
十四、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
十五、评标工作结束2日内,招标人发布中标公示。
十六、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公开方式:公 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