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监管企业进行产权管理工作综合检查的通知
新国资产权〔2017〕50号
各监管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管企业资产出租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国资发〔2016〕38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管企业产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国资发〔2014〕95号)等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拟对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管理工作实施综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查
请各企业收到通知后,依据产权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对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自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发生的产权管理事项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于2017年3月20日前报送国资委产权处。自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产权管理总体状况。
1.企业产权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和完善情况;
2.企业产权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情况;
3.企业产权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实施情况;
4.企业产权结构情况,包括户数、级次、行业分布及变化情况等。
(二)产权管理基础工作情况。
1.产权登记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做到准确、及时、完整,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2.资产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企业内部资产评估管理情况,是否做到应评尽评,评估项目和数据汇总情况,评估增减值情况,评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产权(资产)转让、增资扩股、无偿划转、资产出租等工作开展情况。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流程、规范执行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5.企业发债、担保工作开展情况。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流程、规范执行、风险防控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6.产权登记管理、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对产权管理工作方面的相关意见及建议。
二、现场检查
根据企业上报的自查报告,我委将选择部分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听取企业产权管理工作情况和自查情况的汇报。
(二)总结企业近年来在产权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与经验。
(三)审阅自查报告并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档案,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确定重点抽查项目。
(四)对部分子企业进行抽查。
现场检查时间计划为2017年3月27日至4月15日,请各企业做好准备,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沟通与交流
就现场检查及重点项目抽查情况与企业及子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进一步核实情况,推动企业更好地开展产权管理工作。企业应对所提出问题书面回复意见。
四、形成综合检查报告
在上述检查、抽查及沟通交流的基础上,形成检查报告和意见反馈给相关企业。
五、整改与提高
企业应对照检查意见整改相关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改进方式方法、优化产权配置、提高工作质量,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整改与提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