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明确政府采购工程范围及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的范围
1.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
2.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工程。
3.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二、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
上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采购。
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建筑法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应当以未进入有形市场进行招标为由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
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