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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1 19:23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新财购 〔2021〕1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要求,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现就做好我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关于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推进步骤

    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遵循“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2020年,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等部分省市预算单位开展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并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于2021年1月起全面实施。

二、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和渠道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自治区各级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新疆分网(新疆政府采购网)公开,网址为(www.ccgp-xinjiang.gov.cn )。

    采购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新疆分网(新疆政府采购网)采购意向公开栏目中填报采购意向公开公告并上传文本。主管预算单位可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集中公开,有条件的部门可在其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同一采购意向的,时间和内容应保持一致。发布时间和内容不一致的,以中国政府采购网新疆分网公开的采购意向时间和内容为准。

    采购意向公开与采购计划系统关联,单位填报采购计划时,需上传采购意向公开截图作为附件,未进行采购意向公开的采购计划不得实施采购活动。

三、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涉密采购项目和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见附件。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采购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四、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依据和时间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展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因各种原因推迟采购活动开展时间的,采购单位应及时在采购意向公开中进行补充修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明确责任主体。预算单位是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各主管单位和所属预算单位要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以部门预算为依据,提前开展市场调查,研究确定初步采购需求,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做到不遗漏、不延误,并做好已公开采购意向的咨询答复工作。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时点和内容的指导和监督力度,确保采购意向公开的及时和完整。采购意向公开将作为自治区2021年采购计划审核的前置条件,未进行采购意向公开的采购计划将不予审核,遇紧急采购等特殊情况时,预算单位需说明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可认真总结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可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映。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