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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约谈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5 12:38


新建20204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约谈制度》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等突出问题,强化源头治理,构建长效常治的制度机制,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纠正、督促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约谈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自治区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联系。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约谈制度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监管,发现其存在违法行为、违规风险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其提出警示,引导、督促和帮助招标代理机构积极整改,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将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确定为约谈对象。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约谈:

(一)招标代理机构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在整改期限内对违法行为予以整改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因违法行为轻微,免予或不予处罚的;

(四)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约,扰乱市场秩序的:

1.借用多个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2.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帮助投标人谋取中标的;

3.将未列入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招标代理服务费转嫁至中标人的;

4.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大大超过印刷、邮寄成本支出的,或者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违规收取招标文件费用的;

5.将招标人意愿明示或暗示给评标专家的;

6.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后,以重新设立公司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的;

7.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由实施行政处罚或案件查处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约谈;招标代理机构有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所列行为,由招标代理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约谈;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恶劣、情节严重的,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约谈。

第六条  约谈应当在出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情形3个工作日内进行。约谈前,负责约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被约谈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见附件1),并提出相关要求。

被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并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接受约谈,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约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确定约谈时间。

 第七条  约谈流程及内容

(一)向约谈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二)向被约谈单位了解行政处罚履行情况及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三)向被约谈单位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后果,提出整改要求;

(四)被约谈单位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作出承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约谈,应由两人以上进行,约谈应形成书面记录(见附件2),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被约谈单位应当在被约谈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承诺书。

第九条  约谈处理

(一)被约谈单位积极配合约谈,态度诚恳、如实汇报情况,能根据约谈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的,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被约谈单位拒不配合约谈,态度恶劣、提供虚假资料的,予以信用扣分,公示其违法行为,在公示期内不予信用修复;

(三)被约谈单位约谈后仍不落实整改要求的,列入市场主体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负责约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成约谈处理意见书(见附件3),送达被约谈单位。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被约谈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约谈通知书

 

被约谈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姓名: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事由:

约谈要求:

约谈机关(签章):

                       

 

附件2:

约谈记录

 

约谈时间:年                            

约谈地点:

被约谈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约谈人:

记录人:

约谈记录:

                                                                                                                             被约谈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附件3:

约谈处理意见书

 

被约谈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约谈事由:

处理意见:

 

约谈机关(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