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硕县包尔图村玻璃用脉石英矿
采矿权拍卖转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新政发〔2023〕27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矿权人和硕县硕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对新疆和硕县包尔图村玻璃用脉石英矿采矿权项目进行公开拍卖转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矿权基本概况
1.矿区地理位置:位于新疆和硕县
2.项目名称:新疆和硕县包尔图村玻璃用脉石英矿采矿权
3.采矿许可证号:C6528002021117110152827
4.发证机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自然资源局
5.勘查面积:0.485平方公里
6.有效期限:至2026年11月1日
7.转让矿种:玻璃用脉石英矿
8.转让方式:拍卖
9.起拍价(人民币):3407.32万元
10.竞买保证金(人民币):3500万元
11.增价幅度(人民币):5万元
12.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如下:
拐点编号 |
地理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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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坐标 |
Y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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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708000.00 |
29549800.00 |
2 |
4708000.00 |
29550770.00 |
3 |
4707500.00 |
29550770.00 |
4 |
4707500.00 |
29549800.00 |
(以《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信息为准)
二、竞买人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营利法人。
2.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3.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具备与申请竞买矿种、规模相匹配的资金实力条件。
7.竞买人或其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探矿权拍卖转让活动:
(1)曾出现矿业权竞买违约行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2)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报名截止日案件未执行终结的;
(3)有涉黑涉恶记录的、有安全生产事故记录的、有破坏生态环境记录的、有税收违法案件记录的、有政府招投标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
(4)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及拍卖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三、交易的时间、地点
1.拍卖公告与展示时间:2024年3月26日11:30至2024年4月22日19:00。
2.拍卖时间:2024年4月23日下午16:00(北京时间,下同)。
3.拍卖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申请报名方式
1.意向竞买人应在公告期和展示期内持上述相关资料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到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办理报名手续。
2.报名地点: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阜新街1号2号楼3楼
3.资格确认:意向竞买人于4月8日前一次性提交全部报名材料后,委托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拍卖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竞买人资格条件要求的,出具《报名资格审核通知书》,意向竞买人可签订和获取拍卖文件及相关资料,在2024年4月19日19:00前提交符合要求的竞买保证金凭证后凭拍卖人出具的《竞买资格确认书》取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如有提供虚假材料和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将被取消竞买资格)。
4.竞买保证金的处置:竞买人成为买受人时应按规定或约定足额缴纳采矿权转让价款和拍卖佣金等约定费用。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竞买人有违约行为的,按规定和约定处理。《竞买保函》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1.本次采矿权拍卖转让采用增价拍卖。
2.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不低于起拍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3.拍卖成交后的竞得人应与转让人、拍卖人在拍卖现场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
4.结果公示:成交结果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六、风险提示
1.矿产资源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转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转让人对探矿权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2.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采矿权的转让人和竞得人应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责任自担。
3.竞得人在采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转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林地、草场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草场和林地补偿、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5.本次采矿权转让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竞买人应自行到采矿权区域踏勘,费用自理。意向竞买人一经提交报名申请,即表示对转让采矿权的现状(包括历史遗留采坑复垦及道路手续办理等)和可能存在的瑕疵及风险已经了解并自愿全部承担。
七、对拍卖采矿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在《采矿权转让合同》签订前,对拍卖过程产生的异议,由拍卖人予以澄清。在《采矿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八、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1.竞买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按照公告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竞得结果无效,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承担相当于保证金额度的违约金。转让方有权不再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
(一)竞得人拒绝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及不能如期按规(约)定缴纳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的;
(二)在拍卖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竞得人因自身原因未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或者拒绝签订的,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照约定缴纳探矿权转让价款的;
(三)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的;
(四)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内容
1.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竞得人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与转让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按照《采矿权转让合同》约定缴纳探矿权转让收益后,竞得人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
2.本次转让公告相关信息同时在公告中相关网站发布。转让信息如有变更,将发布更正公告,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3.本次采矿权转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文件。本次转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拍卖人负责解释和通知。
4.本项目只接受现场书面报名。不接受网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的报名、报价。
5.本次采矿权拍卖转让事宜可浏览: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新疆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xinjiang.gov.cn/xinjiangggzy/
6.咨询电话:0991-4846078 郭女士18690817790
张先生18993627273
和硕县硕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