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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2023年第四季度案源相关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结果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和《关于建立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新医保〔2020〕136号)精神,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通报的2023年四季度相关新疆医药企业案源信息,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等相关要求,现对有关企业失信行为信用评级情况予以公示(详情见附件)。
附件:自治区2023年第四季度案源相关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结果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