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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相关医药企业注册挂网交易
资格的通知
各相关医药企业,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和《关于建立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新医保〔2020〕136号)要求,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1月19日、2月4日、2月10日、5月12日先后4次通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发布了系列通知,同时通过短信形式予以告知,但截至2021年5月31日晚24:00仍有部分医药企业未上传守信承诺。自6月1日起,对于一直未上传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守信承诺的医药企业(包括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药品和医用耗材、检验试剂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配送企业等),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将予以撤网。特别是对至今一直未提交企业守信承诺书的,视同为拒绝承诺守信经营,其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注册资格全部注销、中标挂网产品全部撤网。
经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再次梳理汇总,现将《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未上传守信承诺书医药企业名录(第一批)》(详见附件)予以公布,从即日起取消其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注册、挂网、交易资格。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持续梳理汇总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未上传守信承诺书医药企业名录并及时予以公布,及时通报反馈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特此通知。
附件: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未上传守信承诺书医药企业名录(第一批)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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