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 天 小时 分钟 秒
项目名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一六一煤田地质勘探队转让持有新疆哈密英格玛煤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8%股权 | ||
项目编号 | N0125GQ250033 | 产权子类型 | 股权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05-16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6-13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2026年5月15日。 |
标的 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新疆哈密英格玛煤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哈密地区伊吾县伊吾镇卧龙小区2#203-204号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军 | ||||||||||||||||||||||||||||||||||||||||||||||||||||||||||||
成立时间 | 2006/03/02 | 注册资本+币种 | 30000000.00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652223784671311Q | 所属行业 | 其他采矿业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煤炭开采;矿产资源勘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燃气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选矿;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矿物洗选加工;热力生产和供应;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采矿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发电技术服务;专用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铁路运输辅助活动;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基础地质勘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会议及展览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环境保护监测;水污染治理;安全咨询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消防技术服务;五金产品批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机械设备租赁;装卸搬运;耐火材料生产;耐火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36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
内部决议 | 股东会决议 |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
||||||||||||||||||||||||||||||||||||||||||||||||||||||||||||||
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22060.800000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8-31 | ||||||||||||||||||||||||||||||||||||||||||||||||||||||||||||||
评估机构 | 北京晟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局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一六一煤田地质勘探队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126500004576054218 |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行政事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8.00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8.0000% | ||||||||||||||||||||||||||||||||||||||||||||||||||||||||||||||
内部决策形式 | 其它 | ||||||||||||||||||||||||||||||||||||||||||||||||||||||||||||||
转让方承诺 | 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一、上述出让产权权属清晰明确,我方拥有该产权的合法处分权,对该产权出让的行为已经过有效的决议及相应批准。 二、上述出让产权及随其出让的相关权利,于出让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和限制该产权完成处置交易的瑕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 三、贵所有权对我方提交的项目资料依贵所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予以披露,我方对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资料瑕疵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四、我方确保上述出让产权在交易期间不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若因此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易期间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在不可抗力发生的三日内告知贵所,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五、贵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若因回复不及时造成交易延误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六、确定最终受让方5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未签订造成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七、该声明及承诺表明我方自愿严格遵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机制,我方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各项经济及法律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关于转让新疆哈密英格玛煤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8%股权的请示》(新煤地中心办发〔2024〕7号)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
重大事 |
一、标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标的企业2160万元,持股比例72%;转让方以货币资金出资标的企业840万元,持股比例28%。 二、2007年-2010年期间,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标的企业陆续投入共计12700万元,该部分资金已计入标的企业实收资本科目,但未经股东会确认,也未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5700万元,其中: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4860万元,占实收资本的94.65%,转让方出资840万元,占实收资本的5.35%。如后期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对12700万元办理增资工商注册,受让方须按持股比例28%完成同比例增资。 三、标的企业原持有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名称为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煤田英格库勒煤矿区普查探矿证,证号为:6500000622162,勘查面积为67.60km,于2007年7月7日到期。到期后经标的企业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2007年10月颁发了“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煤田英格库勒详查探矿证”,共把本区分成了一区、二区、三区3个区块。2008年10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为一区换发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T65120081001016885;探矿权人:新疆哈密英格玛煤电投资有限公司;勘查项目名称: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煤田英格库勒一区煤炭勘探;地理位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伊吾县;图幅号:K46E001020;勘查面:21.97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08年10月29日至2011年10月29日,勘查单位:新疆煤田地质局一六一煤田地质勘探队。现因一区探矿权已灭失,且针对一区探矿权未做资源利用的设计资料,不具备评估条件,北京晟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煤田英格库勒一区详查探矿权预评估情况说明(20241014)》对其净值进行了估算。 四、“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煤田英格库勒一区详查探矿权”估算净值:二区、三区探矿权资源量合计为 90326.94 万吨(79859.00+10467.94),即二区、三区探矿权扣除预估出让收益的单位价值为 0.81元/吨。根据《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煤田英格库勒一井田勘探报告资源储量分割说明书》,截至 2024年8月31日,英格库勒一勘查区资源量为36071.66万吨。则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煤田英格库勒一区详查探矿权估算净值为29218.04万元,对应28%股权价值为8181.0512万元。由于未来实际应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该测算 结果仅供了解该探矿权估算净值使用,不能用于其他目的,不对矿业权相关交易价值的决策负责。 五、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矿业权(1)为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煤田英格库勒二区煤炭勘探探矿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于2023年10月30日为该矿下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T6500002008111010018712,探矿权人:新疆哈密英格玛煤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勘查项目名称: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煤田英格库勒二区煤炭勘探;地理位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图幅号:K46E001020;勘查面积:21.25平方公里;有效期为2年,自2023年10月30日至2025年10月30日。勘查区范围由56个拐点圈定。 六、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矿业权(2)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煤田英格库勒三区煤炭勘探探矿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于2023年10月11日为该矿下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T6500002008111010018729,探矿权人:新疆哈密英格玛煤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勘查项目名称: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煤田英格库勒三区煤炭勘探;地理位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图幅号:K46E001019,K46E001020;勘查面积:23.73平方公里;有效期为2年,自2023年10月11日至2025年10月11日;勘查区范围由转让方30个拐点圈定。 七、标的企业主要资产“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煤田英格库勒二区煤炭勘探探矿权”及“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煤田英格库勒三区煤炭勘探探矿权”均未转为采矿权,矿井尚未开始建设,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未进行实质性经营。 八、标的企业已于2024年9月6日(评估基准日后,评估报告出具日前),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矿区英格玛二号煤矿空白一区、二区、三区、四区共四宗普查探矿权,并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签订《探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2024KYQCR16-01、2024KYQCR16-02、2024KYQCR16-03、2024KYQCR16-04)。挂牌出让成交价分别为空白一区802.9万元,空白二区3053万元,空白三区1550.60万元,空白四区4357.00万元,合计9763.50万元。2024年9月30日,标的企业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至评估报告日尚未缴纳上述探矿权出让收益。本次评估引用的《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煤田英格库勒二区煤炭勘探探矿权和新疆伊吾县淳毛湖煤田英格库勒三区煤炭勘探探矿权评估报告》(晟明矿评字(2024)049号)已对该期后事项导致发生的负债在评估结论中予以考虑。 九、本次股权转让的最终受让方不承接转让方与原股东签订协议中约定的“股权永不稀释”等股东权利义务,有关最终股权受让方相关股东权利义务的确定,以最终股权受让方与标的公司其他股东之间重新签订的协议内容及依据现行有效法律规定为准。 十、标的企业矿区办公及生产经营所占用的土地,为其所拥有的探矿权划界内的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也未与当地自然资源局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不在本次评估范围内。 十一、评估基准日,在建工程为待摊投资,待摊投资主要为一号、二号矿井所发生的咨询费、设计费、技术服务费,无形资产探矿权发生的勘探支出,火区治理工程发生的机械费、材料费、火区治理工程、劳务费等费用及火区治理产生的收入。 十二、本次股权转让意向受让方须自公告起始之日起展开对标的企业尽职调查工作,须于公告期满前持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及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交纳项目交易保证金。 十三、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及报告内“特别事项说明”、《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探矿权评估报告》及报告内“特别事项说明”、《预评估情况说明》等备查资料。 |
特别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 |
交易 条件 |
转让底价(元) | 302418512.00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其他组织; 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 |
|
标的交割 |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主张撤销合同、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项目最终成交的受让方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且为原股东的,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成交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其中包括原股东的,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非原股东的意向受让方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确定的竞价方式进行竞价(报价),产生最高报价后,在同等条件下,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原股东通过场内行权成为受让方的,转让方不再征询未进场的其他股东意见。 以下(二)至(四)条适用于未产生场内行权的原股东或场内行权的原股东均放弃行权的情形: (二)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最终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转让方于意向受让方报价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原股东是否在同等条件下行权,原股东自收到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行权的,由原股东作为受让方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自收到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表示放弃行权或超过30日不回复的,由该意向受让方作为受让方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三)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最高报价方确定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转让方于最高报价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原股东是否行权,原股东自收到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行权的,由原股东作为受让方成交,最高报价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收到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表示放弃行权或超过30日不回复的,由最高报价方作为受让方成交,最高报价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四)若原股东在收到征询函后30日内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交报名资料、缴纳保证金并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履行相应义务。 (五)公告期满后,征集到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的,在转让方确认受让资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新疆产权交易所组织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进行竞价(报价),形成最高报价。 三、意向受让方或原股东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四、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会员注册须知》、《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e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 |||
现场展示 | / | ||||
交易方式 | /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5-05-16 09:00:00至2025-06-13 17: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疆产权交易市场(www.xjcq.net.cn)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一、缴纳:金额500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5-06-13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 |
||||
交易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 | 增价幅度(元)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服务费 | 按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 ||||
附件下载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魏小茗 |
咨询电话 | 0991-4169181 15222029897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 10:00-14:30 15:30-19:30 | |
咨询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 | |
技术支持 |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