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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新疆可克达拉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伊犁恒展文旅投资有限公司55%股权 | ||
项目编号 | N0125GQ240085 | 产权子类型 | 股权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1-2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2-17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至2025年11月19日。 |
标的 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伊犁恒展文旅投资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路243号金融大厦综合楼612号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韩琛欣 | ||||||||||||||||||||||||||||||||||||||||||||||||||||||||||||
成立时间 | 2024/01/25 | 注册资本+币种 | 42000000.00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654002MAD9F2E05B | 所属行业 | 其他服务业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游览景区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城市公园管理;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型体育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柜台、摊位出租;酒店管理。 | ||||||||||||||||||||||||||||||||||||||||||||||||||||||||||||||
职工人数 | 0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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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议 | 股东会决议 |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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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2214.630000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4-30 | ||||||||||||||||||||||||||||||||||||||||||||||||||||||||||||||
评估机构 | 伊犁君辉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新疆可克达拉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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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新疆可克达拉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659008MABKY719XF |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直辖行政单位·可克达拉市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5.00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5.0000% | ||||||||||||||||||||||||||||||||||||||||||||||||||||||||||||||
内部决策形式 | 董事会决议 | ||||||||||||||||||||||||||||||||||||||||||||||||||||||||||||||
转让方承诺 | 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一、上述出让产权权属清晰明确,我方拥有该产权的合法处分权,对该产权出让的行为已经过有效的决议及相应批准。 二、上述出让产权及随其出让的相关权利,于出让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和限制该产权完成处置交易的瑕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 三、贵所有权对我方提交的项目资料依贵所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予以披露,我方对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资料瑕疵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四、经我方与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协商一致,在本次委托挂牌项目中各原股东均同意通过场内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在公告期内按规定程序履行报名、提交资料并缴纳保证金等程序,否则视为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项目公告发布后,我方将按约定做好各原股东的通知工作,后续因原股东未按公告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产生的后果和纠纷(包括贵所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我方承担相应责任。 五、我方确保上述出让产权在交易期间不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若因此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易期间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在不可抗力发生的三日内告知贵所,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六、贵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若因回复不及时造成交易延误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七、确定最终受让方三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未签订造成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八、该声明及承诺表明我方自愿严格遵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机制及声明内容,我方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各项经济及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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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 | 《新疆可克达拉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一届第11次)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重大事 |
一、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4200万元,截止评估基准日2024年4月30日,转让方已实缴注册资本2800万元。2024年8月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45%股权,受让方(上海新尚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让后未将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本次受让方受让后须继续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二、本次标的企业所属2宗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其中宗地(一)位于伊宁市经济合作区上海路以东2-51-99,不动产权证号为新(2024)伊宁市不动产权第0005603号,面积为14925㎡,期限自2001年3月20日至2051年3月20日;宗地(二)位于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西吉林路31号,不动产权证号为新(2024)伊宁市不动产权第0005601号,面积为32071.6㎡,期限自2004年2月6日至2054年2月6日。该2宗土地以及地上12022.16㎡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目前由转让方正在对外租赁中,租期至2026年12月17日。项目成交后,该2宗土地的租金收益仍由转让方享有直至租期结束。若租期内标的企业对该2宗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则土地租赁事项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解决。 三、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充分做好标的企业尽职调查工作,尤其针对标的企业2宗土地使用权已对外出租事项进行重点了解。项目成交后,若受让方在原租赁合同租期内自行或以标的企业名义对该2宗土地进行开发利用,须自行处理可能产生的对承租方进行合理补偿事项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等。意向受让方认可并接受标的企业资产对外租赁等事项,须与承租方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持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及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四、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
特别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 |
交易 条件 |
转让底价(元) | 23100000.00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存续的法人企业,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以及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意向受让方须有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四、意向受让方三年内,无民事、行政诉讼及执行案件,无行政处罚。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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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交割 |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牌期间向新疆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原股东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四、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会员注册须知》、《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e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 |||
现场展示 |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4-11-20 09:00:00至2024-12-17 17: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疆产权交易市场(www.xjcq.net.cn)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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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一、缴纳:金额2310000.00元,截止时间2024-12-17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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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 | 增价幅度(元)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服务费 | 按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 ||||
附件下载 | 尽职调查确认书.docx 新疆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pdf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魏志强 |
咨询电话 | 0991-5585327 15199449727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 10:00-14:00 15:30-19:30 | |
咨询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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