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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伊犁铝厂整体产权及828.53万元债权 | ||
项目编号 | N0125GQ210092-2 | 产权子类型 | 股权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1-11-3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1-12-27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2022年11月29日。 |
标的 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伊犁铝厂 |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达达木图乡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全民所有制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尼亚孜买买提·奴尔买买提 | ||||||||||||||||||||||||||||||||||||||||||||||||||||||||||||
成立时间 | 1988/01/19 | 注册资本+币种 | 3458300.00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6540022305810314 | 所属行业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经营范围 | 铝冶炼,销售镁锭。场地租赁,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17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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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议 | 其他 |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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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8924.990000 | |||||||||||||||||||||||||||||||||||||||||||||||||||||||||||||
评估基准日 | 2021-09-30 | ||||||||||||||||||||||||||||||||||||||||||||||||||||||||||||||
评估机构 | 新疆天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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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650000734468753P |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0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0000% | ||||||||||||||||||||||||||||||||||||||||||||||||||||||||||||||
内部决策形式 | 董事会决议 | ||||||||||||||||||||||||||||||||||||||||||||||||||||||||||||||
转让方承诺 | 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上述出让产权权属清晰明确,我方拥有该产权的合法处分权,对该产权出让的行为已经过有效的决议及相应批准。 2、上述出让产权及随其出让的相关权利,于出让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和限制该产权完成处置交易的瑕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 3、贵所有权对我方提交的项目资料依贵所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予以披露,我方对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资料瑕疵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4、我方确保上述出让产权在交易期间不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若因此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易期间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在不可抗力发生的三日内告知贵所,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5、贵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若因回复不及时造成交易延误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6、确定最终受让方三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未签订造成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7、该声明及承诺表明我方自愿严格遵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机制,我方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各项经济及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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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 |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2021年第3次会议决议》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重大事 |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新经信产业[2011]545 号”《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伊犁铝厂已全面停产多年,截至2021年09月30日,累计亏损114986430.93 元,所有者权益为-96318095.68元,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伊犁铝厂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确定性。 2.本次整体产权及债权转让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伊犁兴达铝业综合经营部股权投资。经网络平台查询,伊犁兴达铝业综合经营部已停止营业,评估基准日该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状态为吊销,本次评估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账面价值零元列示。 3.本次整体产权及债权转让的长期股权投资为伊铝玛纳斯碳素厂的投资。伊铝玛纳斯碳素厂于2011年已全面停产,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于2020年12月19日作出受理伊铝玛纳斯碳素厂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出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4破审3号民事裁定书。本次评估对长期股权按账面价值零元列示。 4.本次整体产权及债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系被评估单位1990年04月30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为伊犁电解铝厂(2008年5月12日经工商变更登记,由伊犁电解铝厂更名为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伊犁铝厂)。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人员审阅了《建设用地征用土地报批表》、《征用土地协议书》、《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资料,本次评估对该划拨土地使用权按账面价值1.00元确认。 5.本次整体产权及债权转让的房产,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共计14项,建筑面积合计为1601.00平方米。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伊犁铝厂声明对上述房产拥有完整产权。 6.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评估人员无法对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伊犁铝厂的资产进行现场勘查,评估人员无法开展现场调查程序和核查验证程序。评估人员和被评估单位有关技术人员通过视频、微信等通信方式进行了远程现场调查和盘点工作,并对照片进行查验。 7.对于企业应收账款中因无充分证据,但有可能无法收回的款项,根据账龄和可收回可能性参照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计提比例估算风险损失:其他能收回的往来款和近期已收回冲转的,以账面值确认,同时其对应的坏账准备评估为零;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按零值计算,账面上的“坏账准备”科目按零值计算。 8.自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伊犁铝厂2010年停产以来,未对存货进行管理,至评估基准日已无实物,且已全额计提跌价准备,此次存货科目按零值计算。 9.对企业负债的评估,主要是进行审查核实,以将来应由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被评估单位实际承担的负债金额作为负债的评估值,对于将来并非应由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被评估单位实际承担的负债项目,按零值计算。 10.该债权未设定抵押物,为一般债权。部分建筑物对外出租使用。 11.标的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的市场监督部门了解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受让后自行办理企业改制及产权变更,承担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因受让方对企业改制或产权变更政策了解不清而致使项目无法推进的视为受让方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2.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
特别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是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
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交易 条件 |
转让底价(元) | 8285301.00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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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交割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三、转让后由受让方接收全部原企业职工,保证职工安置比例达100%,并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四、对工伤、患病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根据《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由受让公司与其变更并签订劳动合同,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转让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仍享受原内退待遇(现伊犁铝厂内退职工合计费用:84万/年,含:五险一金和工资)以后办理的由受让企业按规定执行,并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受让方负责管理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确保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七、受让方负责每年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认证工作,确保供养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补助标准执行上级文件规定)。 八、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充分了解标的企业所在地疫情防控政策对此次整体产权及债权转让涉及的项目尽调、交割,工商变更等方面的影响。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1-11-30 09:00:00至2021-12-27 17: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疆产权交易市场(www.xjcq.gov.cn)进行网上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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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缴纳:金额2490000.00元,截止时间2021-12-27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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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 | 增价幅度(元)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服务费 | 按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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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郭靖慧 |
咨询电话 | 0991-5584325 15022989725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10:00-13:30 15:30-18:50 | |
咨询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188号兵房大厦三楼新疆产权交易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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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