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
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街100号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志宗 |
成立时间 |
2003/06/02 |
注册资本+币种 |
131280000.00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650100748688044N |
所属行业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经营范围 |
节水排水装置、消烟除尘脱硫装置、环保设备、水处理设备及配套设备、化工原料及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建材,装饰材料,机电产品,水暖器材,电缆,仪器仪表,阀门,锅炉,百货,农副产品,办公用品(以上项目中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产品除外)的生产、加工、销售。水处理工艺设计、调试、安装、运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固体废弃物收集、加工、处置;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污泥压滤及销售;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机械租赁、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176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徐志宗 |
42.47 |
2 |
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9.14 |
3 |
新疆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4.39 |
4 |
徐光辉 |
3.6 |
5 |
许天松 |
3.35 |
6 |
秦朝辉 |
3.07 |
7 |
新疆德兴人和投资有限合伙 |
2.9 |
8 |
新疆德兴人佳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2.75 |
9 |
韩兴刚 |
2.23 |
10 |
邹红梅 |
1.97 |
11 |
其他股东 |
24.13 |
|
内部决议 |
其他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数据单位:万元 |
2020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22370.492667 |
2285.001659 |
1614.549923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41168.836335 |
15642.187376 |
25526.648959 |
审计机构名称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 单位:万元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2020/12/31 |
22370.492667 |
2285.001659 |
1614.549923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年报 |
41168.836335 |
15642.187376 |
25526.648959 |
标的企业基准日审计数据 单位:万元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2020/12/31 |
22370.492667 |
2285.001659 |
1614.549923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41168.836335 |
15642.187376 |
25526.648959 |
|
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3560.470000 |
评估基准日 |
2020-12-31 |
评估机构 |
正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 |
/ |
77903.1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6501005991597627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1400%(1200.00万股股份)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5700%(600.00万股股份) |
内部决策形式 |
董事会决议 |
转让方承诺 |
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上述出让产权权属清晰明确,我方拥有该产权的合法处分权,对该产权出让的行为已经过有效的决议及相应批准。
2、上述出让产权及随其出让的相关权利,于出让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和限制该产权完成处置交易的瑕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
3、贵所有权对我方提交的项目资料依贵所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予以披露,我方对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资料瑕疵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4、我方确保上述出让产权在交易期间不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若因此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易期间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在不可抗力发生的三日内告知贵所,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5、贵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若因回复不及时造成交易延误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6、确定最终受让方三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未签订造成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7、该声明及承诺表明我方自愿严格遵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机制,我方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各项经济及法律责任。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第12次董事会决议》(新中泰董〔2021〕12号)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